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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铁岭市委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法治铁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体制机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建立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定期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定坚持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善于把党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意图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

  2、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各级人大作为推进全市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建设法治铁岭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党委依法执政、促进决策民主化法治化、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监督制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把推进法治铁岭建设的成效列为考核各级党委班子绩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具体的考评标准和办法。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同级党委举行的全局性会议、重大活动。

  3、营造推进法治铁岭建设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要带头提升宪政意识,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以上率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法治铁岭建设和人大重点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强化对宪法的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宪法进校园和宪法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正面引导人民群众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内表达诉求,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健全人大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成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会。

  二、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对人大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人大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一线。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把中共中央[2015]18号文件、辽宁省委[2015]7号文件和铁岭市委[2014]13号文件精神贯彻到全市人大工作始终,切实推进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各级人大要认清使命,全新谋划,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铁岭建设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畅通联系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表达意愿、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渠道,在促进铁岭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铁岭建设进程中有新建树、新作为。

  5、明确人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推进法治铁岭建设为目标,重点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权,着力保证宪法法律在我市的正确执行与实施,着力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福祉。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

  6、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法治铁岭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战略部署,建立地方立法专门机构,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要围绕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开展立法,年度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实行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起草论证,与有关国家机关开展立法协商。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为推进法治铁岭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各级人大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把下述事项纳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畴,即民主法治建设重大措施、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变更、城乡建设规划及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生态保护区划定和变更等。各级政府提出上述重大事项时,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进行可行性评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充分听取和采纳人大意见后,提请党委决策,需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从而通过一系列的民主程序和人大的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图转变成国家意志,推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8、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细化全口径预算编制,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施预算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决算必须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力度,提升监督审查质量,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未做安排的一律不得增加支出。加大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审查以及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强化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决算的初审工作,引入第三方审查评估机制,建立政府预算决算审查专家库,建立人大预算决算在线监督系统。各级党委及其部门,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并为其创造良好环境。

  9、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和国有资产的监管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政府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出租、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在转让和处置前,要将其作为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要向社会公布。

  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各级党委在酝酿需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的意见。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时,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听取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要认真讨论酝酿党委提出的人选,对意见比较集中,认为不适合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的人选,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由同级党委作出相关决定。各级党委要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联名权,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尊重人大选举和表决结果。进一步规范被推荐人选在选举或表决前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程序与方式,继续坚持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公示、法律考试和供职发言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保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建立人大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制度,保证人大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人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同级党委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

  11、切实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制约以及司法环境改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与方法,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见证执行活动,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对社会反响较大的司法案件人大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引导人民群众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实行人大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与司法人员的任免相结合,把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情况作为法官、检察官任用和履职考察的重要依据,对被举报、被控告的司法人员在查实前暂缓任用。

  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法治铁岭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12、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常委会落实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和渠道,通过代表小组、代表之家等载体,开展专题调研、主题活动、走访选民、代表接待日等活动。实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推进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之间的相互联系,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内自下而上代言渠道的畅通,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理。

  13、加强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机制。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联系代表、回答询问,通过新闻发布、代表联络等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信息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同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联系和安排,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人要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提供保障,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1800元、800元和500元,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4、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答复、轻落实问题。各级承办机关要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责任机制,将其列入部门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答复和落实代表建议的机制,并将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建议同等对待。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建议的跟踪与督办,实行常委会领导、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督办重点建议的机制,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不力、代表不满意、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进行专题询问和质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网上办理系统,缩短办理工作周期,提高办理时效。发挥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网络平台的作用,不断扩大人大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5、切实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全员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在每年书面述职基础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接受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代表所在单位、本级全体代表、选举单位、同级党委通报代表履职情况。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要优化代表结构,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对代表的管理,制定并落实不称职代表退出的相关制度,对履职不积极、群众不满意、违反社会公德、社会负面舆论较大和违法违纪的代表要劝其辞去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

  五、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16、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探索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的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的参与,提高人大监督的社会效果。改进人大常委会议事方式,合理确定常委会会期,切实保证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升审议质量,增强议事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汇报专项工作,回答专题询问、及时反馈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有效机制,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督促“一府两院”制定办理落实方案,及时向人大反馈办理结果。

  17、打造过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队伍。各级党委要不断优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为人大选配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强人大干部的岗位轮换和对外交流,将人大干部的使用和交流纳入干部的整体布局。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制定人大机关干部岗位轮换和对外交流的规划和计划,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推荐交流人选。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修改进程,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一般县(市)区不超过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不超过45人。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率分别达到65%和55%。县(市)区人大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重点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预算监督、代表联络和人大理论实践研究等相关机构的设置与建设,着重解决人大编制不足、人员短缺、“一人一委”问题。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人事选举委员会,将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合署办公。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驻铁岭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为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作的监督、组织代表活动。探索开展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外地方议会的交往交流。

  18、夯实人大基层基础建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形式。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铁岭市委转发《中共铁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应设主席、副主席(副科级、可兼职)、专职工作人员。优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成结构,减少领导干部比例,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乡镇人大主席应担任同级党委委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换届时应吸纳一定数量的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乡镇人大主席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推进乡镇人大主席的年轻化和岗位交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保证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的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

  积极推进全市街道人大工作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职能、编制和人员。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将其工作经费纳入人大部门预算,切实保证街道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19、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编制和核准人大常委会部门预算,重点保障代表履职服务、地方立法、预算审查监督、“三查(察)”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宣传培训等专项经费,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起草地方立法、审查政府预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建设人大信息化平台等方面聘请专家、购买第三方服务。

添加时间:201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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