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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4年6月27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联系代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

  第三条? 联系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可按分工、原选举单位、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联系。

  第四条? 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传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精神;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协助代表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

  (五)其它。

  第五条? 联系的主要形式

  (一)电话、电子邮件、信件、走访、座谈;

  (二)参加代表团、代表小组活动;

  (三)每人联系5名代表;

  (四)其它。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代表团、代表小组活动,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征求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予以充分反映。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代表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添加时间:201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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